【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典型案例】
某國有物流集團某港口庫主任馮某在擔任該庫主任期間,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麥某請托,利用全面管理該庫的職務便利,多次單獨或指使該港口庫財務部副部長張某濫用職權,違反財務擔保相關規定以該庫名義為麥某個人或名下企業在銀行的債務提供擔保。后麥某的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銀行要求該庫履行擔保責任,截至案發致使該庫遭受損失合計22570.0497萬元。
馮某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馮某還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漫畫解讀】
【分析點評】
“濫用職權”是指行為人超越職權或者不正當行使職權,通常表現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無權事項,或者背離職務要求,胡亂作為以及故意不履職。馮某作為國有企業領導干部,明知是違規違法,卻膽大妄為,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高達2億余元,影響十分惡劣,應當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暴露出國有企業在公司治理和責任監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必須持續深化國企反腐敗工作。國有企業要完善國資監管體系建設,建立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要深入推進清廉國企建設,加強黨紀國法教育,推動國企從業人員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紀檢監察機關要緊盯重大事項決策,重點項目、重大工程中項目審批、資金使用等環節強化監督,及時糾正違規違紀行為,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避免國有資產遭受損失。要加強對國有企業人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加強對國有企業“一把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的監督檢查,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巡視巡察、審計監督、專項督查的重要內容,堅決糾治違規決策等問題。要加大對國有企業腐敗行為的懲治力度,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
來源 | 湖北紀委監委網站